土木結構技師
Posted Updated 1
view
Description
1. 負責營造業法所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之業務。
2. 至工地進行全面性工程管理及稽核工作。
3. 稽核計畫之擬訂、執行與成果提報。
4. 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、有效性與適當性之檢查與建議事項。
5. 規章制度及作業程序遵循情形之檢查與建議事項。
6. 異常事項之專案稽核。
7. 工程施工之督導、各工種之溝通及協調。
8. 自主檢查表安排及缺失改善檢討及追蹤完成缺失紀錄。
9. 新建案圖面檢討規劃及工程前期開工及放樣勘驗作業。
10. 工地提送計畫書審核(模板應力計算、施工架計算、附屬設施結構應力計算等)
11. 現場品質查驗及督導
12. 擔任專任工程人員(具土木或結構技師證照)